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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叉车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叉车培训

200拜3月11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 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 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 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 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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