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的使用-叉车培训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 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 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 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 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