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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安全员培训

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安全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摘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来自Doc 9859)

1、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安全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降低到并维持在一个可接受的程度或其以下”。虽然,消除航空器事故和、或严重事故征候仍然是根本目的,但应承认,航空系统不可能完全避免危险和相关的风险。

2、詹姆斯 雷森(James Reason)教授开发的“瑞士奶酪”模型,说明事故是突破了多重防范系统所致。这些突破可以由一些促成因素触发,如设备失效或运行差错。由于瑞士奶酪模型声称,像航空这样复杂的系统,是由多层防范进行充分保护的,单一的失效或失误,很难对系统造成后果。雷森模型提出,所有的事故都是主动状况和潜在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2.1 主动失误,系指立刻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差错和违规。它们事后通常被认为是不安全行为。主动失误通常与一线工作人员有关(驾驶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等),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主动失误可能是差错,也可能是违规。这两者的不同在于动机:某人按照所接受过的训练,遵循规则、程序,试图尽一切努力完成一项任务,但没有达到所做工作的目标,这就犯了错误;某人在完成任务时,主动偏离规则、程序或所接受过的训练,这就犯了违规。因此,差错与违规的根本不同在于意图。

2.1.1 差错被界定为“导致背离组织机构或个人的意图或期望之操作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差错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a)过失和遗漏是有目的行动过程中的失误。过失是没有按照计划执行,而遗漏是记忆失误。比如,(原本)想操作起落架手柄,却操作了襟翼手柄,就属于过失。忘记了检查单的项目则属于遗漏。

b)错误是行动计划的失败。尽管正确地执行了计划,却可能得不到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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