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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平安管理规定-叉车培训

叉车平安管理规定-叉车培训

为规范叉车作业的平安管理,确保叉车驾驶平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广州市叉车平安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叉车平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叉车平安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平安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全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平安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平安监察。

其次章 叉车制造、改造、修理和销售

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平安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依据国家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需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修理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平安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平安和质量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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